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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人才市场人才集市管理暂行规定
[2008-05-09][点击数:] 作者:市场部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交流环境,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就业促进法》、《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人才集市招聘的单位,均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本市场审核、确认,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进场招聘。 
  第三条 未经本市场审核、确认或未交纳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市场内开展招聘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摊位招聘。 
  第四条 因招聘信息已提前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故已办理摊位预订手续的单位,其进场设摊的日期不能更改。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必须提前三天提出更改申请,凭更改公函办理变更手续,延时或变更手续不全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五条 已确定参会日期,但未办理更改手续,而在预定日期未进场设摊的单位(含传真预订摊位、现场预订摊位),仍应按本市场规定交纳全部费用。 
  第六条 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招聘日当天规定时间前准时到达当次招聘会指定地点,并领取人才市场颁发的出入证进入会场,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 招聘单位不得利用招聘会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在市场内擅自派发与招聘无关的资料,或从事其他与招聘无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或要求应聘者用现金、证件抵押等的行为。 
  第八条 招聘单位的招聘海报中需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络方式,明确学历、职称等岗位要求。 
  第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聘海报中不得出现民族、性别、年龄、身高等歧视性要求,也不得出现薪酬面议等与《就业促进法》相抵触的信息。 
  第十条 招聘单位应当尊重应聘者的隐私权利,妥善保管和使用应聘者的个人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披露、泄露应聘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的个人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集市良好的交流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二)随意搬动桌椅等设备; 
  (三)随意张贴招聘海报或其他企业宣传资料; 
  (四)摆放易拉宝、X型展架; 
  (五)大声喧哗,播放(含音像、电子等形式)企业宣传片等可能影响集市秩序和其他招聘单位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需要使用电源或其它工作设备时,应在办理招聘手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招聘单位在招聘日当天应在指定摊位开展招聘工作;如需调整摊位,则应与市场部协调,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与本市场的驻场工作人员联系,并积极配合解决。 
  第十五条 本市场对进场招聘单位实行登录制度,如有招聘单位违反本规定,将被记录诚信污点一次,诚信污点记录累计达二次以上者即列为不受欢迎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市场负责解释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人才集市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见上级规定,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国宁波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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