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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这样的用工协议你敢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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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碰到这么一桩案例:有一名应届大专毕业生为了将户口落在宁波市区,尽管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不甚满意,还是违心地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用工协议。该协议内容具有严重倾向性:它要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三年以上;岗位随该单位需要可随时调换;工资实行浮动制;没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等。该协议在违约责任的条款里还规定一旦劳动者在三年内离开该单位,就要交违约金一万元,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而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这个协议签了以后双方就没再签订劳动合同。该协议显而易见是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有: 一、任何合同、协议的签订都是应该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上述协议的很多条款内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显失公平的,最明显的是劳动者在三年内离开该单位要付一万元违约金,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却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该协议中劳动者的岗位、工资不确定;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等条款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三、该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四、该协议过于简单,而规范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十一个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五)法定社会保险;(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七)劳动纪律;(八)教育与培训;(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条款内容过于简单,将会导致一旦发生协议内容所不包括的劳动纠纷,就很难进行调解处理 综合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管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规范用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合理用工和人才的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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