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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
[2007-12-09][点击数:]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人事局


甬人[1999]27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大力构建我市人才资源优势,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来我市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宁波,都可先落户口,再找工作。现就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底前尚未找到工作的,若愿意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先在市或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代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
在大中专毕业生洽谈会期间或洽谈会后,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准登记汇总,需发函至毕业生所在学校,由市人事局学生就业处办理;
毕业生毕业后由学校将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转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本人持报到派遣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原登记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三、有关事项。
1、上述毕业生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日算起;
2、毕业生在非落户地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本人选择人事关系和户粮关系挂放地。原落户地人才服务中心允许其继续挂放;
3、毕业生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后,如本人愿意,可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手续。如本人要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领工商执照的,可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已在各人才服务中心落户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必须迁出:
(1)与人才服务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
(2)工作单位已建立了集体户口的;
(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
(4)已办理结婚手续的。

宁波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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