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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及时补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材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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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事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有效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及时补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应将流动人员按规定需补充的归档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送本中心代理部。 二、今后流动人员当年度需补充的归档材料,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送本中心代理部。 三、需补充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职工履历表、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成人教育学历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行政职务任免材料、奖惩材料、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变更材料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流动人员需补充的归档材料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新进员工均需填写职工履历表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归入其人事档案。 二、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由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后上交我中心签署主管部门意见并归档。 三、参加工作后继续参加成人教育所取得的学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应及时归档。 四、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的变动应及时归档。 五、单位变动时应将流动材料及时归档。 1、外地调入人员为人事局签署意见的调入市区审批表或劳动局签署意见的跨地区流动审批表。 2、通过人事局办理商调的人员为人事局签署同意意见的商调人员登记表。 3、通过劳动局办理流动的人员为劳动就业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录记表。 六、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需及时归档。 七、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请各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归档,以便我中心代理部及时更新数据。 八、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的单位需将员工每年的考核鉴定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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